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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第16條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6條
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如有發生損害,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一、對海岸地區既有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 二、影響鄰地安全及海岸生態環境。 前項緊急應變處理責任歸屬有認定疑義時,由主管機關協調指定責任歸屬進行應變處理。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進行緊急應變處理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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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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