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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所需繳納的規費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依據相關法規訂定,用以支應辦理土地使用證明之行政成本及相關作業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1-1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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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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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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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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