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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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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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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