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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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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