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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 第15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5條
第 二 章 文書驗證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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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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