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 第8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 一、經我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書。 二、由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或驗證之文書。 三、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由外國政府授權之代表機構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之文書。 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影本為驗證: 一、經依本條例驗證之文書。 二、經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