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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三、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四、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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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