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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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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業務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財團法人應就下列行為中與其業務有關者,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收賄及洗錢防制。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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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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