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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8條

財團法人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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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