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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23條

限令外國人出境之期限以七日以內為原則,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境 。限期離境者亦同。 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得逕行強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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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