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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24條

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收 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辦妥出境手續者。 二、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處分而有藏匿之虞或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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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