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2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