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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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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第2-1條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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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