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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4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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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
第36條
聘僱第四條第十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37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第5-1條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
第6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第7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
第8條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
第8-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
第9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二、…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一、陸運事業:(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
第11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
第1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
第1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二、持有雇…
第1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
第15條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
第16條
聘僱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第1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二、持有…
第18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
第19條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
第2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證券、期貨事業:(一)有價證券與證券金融業…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
第23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
第2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第25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第25-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
第26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
第26-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聘僱…
第27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醫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第28條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二、藥商。三、衛…
第29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一、人才訓練。二、技術研究發展。三、污染防治機具安…
第30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二、廢水代處理業者。三、建築物污…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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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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