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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5條

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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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