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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7條

第 五 章 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二、觀光旅館。 三、觀光遊樂業者。 四、演藝活動業者。 五、文教財團法人。 六、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七、出版事業者。 八、電影事業者。 九、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十、藝文服務業者。 十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十二、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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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