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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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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