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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52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2條
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 第 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屠宰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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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二、曾違反…
「第 第 九 章 屠宰工作」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屠宰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
第49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申請初次招…
第50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
第51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引進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
← 第51條
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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