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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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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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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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