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通則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家或地區。本辦法所稱負責人,…第4條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第5條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限制。
← 第1條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