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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保險業經經濟部廢止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應即停止營業。 外國保險業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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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