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3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