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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第2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2條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八條
公告之數額。 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畢業。 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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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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