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第3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 二、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三、外國護照正、影本。 四、尋職計畫書。 五、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六、學經歷證明。 七、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八、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九、無犯罪紀錄證明。 十、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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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