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第4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第4條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第3條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第5條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尋職入出境許可證之條件及應備文件,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規定。第6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第3條看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