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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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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技術人力,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第3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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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