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 第3條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第3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得予全部或部分免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 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