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 第4條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第4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