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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 第4條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第4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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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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