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 第5條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第5條

持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檢覈,應繳驗原執業證書、原報考或應檢覈之學 經歷證明文件、考試成績單或經合法公證人證明與原本完全一致之複印本 ,並均附繳有關法規抄本。 前項應繳各件,除原係中文者外,須各附經外交部或駐在當地使領館或經 授權單位簽證之中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