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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12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二等管輪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二等管輪一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大管輪證書 後,任證載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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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