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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第14條

領有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二年以上,在服務期間, 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考選部查證屬實並認可者,得應原等級考試,其考 試科目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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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