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 第4條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4條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