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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 第2條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2條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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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
第4條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第5條
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委託送達,應於委託…
第6條
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之…
第7條
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第8條
關於送達或調查之費用,民事依中華民國有關徵收費用之法令辦理,刑事按受委託法院實際支出之費用計…
第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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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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