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54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4條

第 三 章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櫃)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辦理增資發行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的其他條文

第55條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案件性質分…第56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第57條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
← 第53條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