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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7條

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及前一個月最終日之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四十一至附表四十三),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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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