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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63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3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三、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五、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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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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