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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4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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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