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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5條

第 五 章 附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4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第66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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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