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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6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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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