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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一、案由。 二、發生時間及地點。 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 四、污染及災害情形。 五、已採及應採措施。 六、其他報告事項。 航政主管機關得對海難事故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 前項調查或鑑定之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詢問相關船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 航政主管機關之調查人員,必要時得指示船舶停止航行、駛往指定地點或封鎖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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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