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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並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 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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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