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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十一條
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在我國境內核發之居留簽證,僅供持憑申請外僑居留證,不得持憑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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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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