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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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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