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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4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發來華簽證: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入境、 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三、對申請來華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四、有關主管機關具有充分理由認為其言行有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五、在華曾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有事實足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意圖在境內非法工作 者。 七、所持外國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或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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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