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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5條

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華工作或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 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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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