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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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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6條
航空器之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得於機長繳交機員名單後,憑其護照或其他 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隨原機離境,除已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證照 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外,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 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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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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