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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臨時停留許可證
外籍船員隨其服務船舶進入中華民國港口,除外交部認應先申請核發簽證 始得隨船入境者外,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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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