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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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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18條
無來華簽證之航空器或船舶旅客,基於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情事,必須 入境者,得由其機長、船長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代 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或港口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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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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