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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簽證分類 › 第 二 節 禮遇簽證
禮遇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之左列 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等及其眷屬來華短 期停留者。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華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 三、第五條第四款各國際組織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 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來華短期停留者及 其眷屬。 五、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或對中華民國有貢獻之外國社會人士及其眷屬來 華短期停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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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簽證」的其他條文

第8條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三個月至五年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禮遇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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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