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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該文件不得隱匿或毀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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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